10月19日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诸多内容,比如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完善有关规定以体现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等,反映出中国拟加码保护“地球之肾”。
今年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湿地保护法草案。会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如今,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
为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并分别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增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审批等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例如,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又如,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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